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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热议!【案例解析】有真实交易,为什么被认定为虚开?

2023-01-18 18:03:59 来源:理个税

虚开发票是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既包括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情况下的凭空填写,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况下的不实填写。

前者就是我们常说的虚假注册公司开具发票,之前已经分享了很多案例。今天,我们要分享的是一个发生真实交易却被判定虚开的案例。

该案例还有一个奇怪之处,那就是某地税务局在发现一家贸易公司虚开发票后,向另一地的税务局同时发了三份税务文书,分别是《协查函》、《通知单》和《书面证明》。按照正常的做法,应该是先发《协查函》,待另一地税务机关回复后,再视情况发后面的《通知单》和《书面证明》,因为税务机关的这一操作,也引发企业的起诉,进而导致该案件历经两地的法院审理,处理过程相当艰难。


(相关资料图)

具体案例

H市稽查局收到了Z市稽查局在同一日制作的关于协查A机电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关于B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书面证明》(以下简称《书面证明》)。这些材料的主要内容是B贸易公司为虚假注册公司,其开具给A机电公司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H市稽查局收到Z市稽查局的文件后,对A机电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检查发现,这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均申报抵扣了,但是并没有发现这些发票属于无货交易。

H市稽查局认为,没有证据证明A机电公司知道B贸易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A机电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虚开或偷税,但是这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A机电公司要做进项税转出,并补缴增值税。

A机电公司不服H市税务局的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税务局的处理决定,之后,A机电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税务局的处理决定。

A机电公司认为:

1.H市稽查局确认机电公司与B贸易公司往来是有货交易,证据充分。

2.A机电公司与B贸易公司之间是有货交易,从B贸易公司取得发票并不属于虚开增值专用发票。

3.根据有货交易的事实,应当判断贸易公司在收到机电公司的货款后,有一个购买货物的行为,贸易公司向其供货方付了货款,贸易公司可以不在其公司存放货物,也可以不亲自发运货物,只要贸易公司取得了货物所有权,就可以认定其有货可售。

4.Z稽查局向H市稽查局发送了《协查函》就意味着要等待协查结果的回复,而Z市稽查局却在发送《协查函》的同时,发送了《通知单》和《书面证明》,这是不可以的。Z稽查局在收到H市稽查局的检查结果前,不可以也无权下达对买卖双方交易过程的准确认定材料,即《通知单》和《书面证明》

H市稽查局认为:

1.经检查,A机电公司从B公司取得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在当期抵扣

2.经取得Z市公安机关制作的对B贸易公司有关人员的问询笔录,以及Z市中院的刑事判决书对B贸易公司虚开发票的事实认定,确认B贸易公司向A机电公司虚开发票的事实存在。

3.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采信Z市稽查局的《通知单》和《书面证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该行为符合有关规定,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审理后,要求Z市稽查局回复为何要发《协查函》,证据有什么?认定A机电公司与B贸易公司的业务往来属于无货交易的依据是什么?为何要发《通知单》和《书面证明》?这3份文书同时作出并寄给H市稽查局,这一做法的考虑是什么?

Z市稽查局回复称:

1.发《协查函》给H市稽查局是为了引起H市稽查局的重视。

2、认定A机电公司与B贸易公司的无货交易证据都在Z市中级法院,包括B贸易公司属于虚假注册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贸易公司的进项发票为虚假及虚开发票的证据等。

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对稽查局提出以下问题:

1.H市稽查局提交的材料中,没有证据证明A机电公司与B贸易公司是无货交易,而在H市稽查局的处理决定书中写有“你单位于X年X月购进机电产品”,证实H市稽查局不否认机电公司购进货物,是有货交易。

2.Z市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不足以认定A机电公司未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因是该判决的被告只是从犯,主犯还在逃,犯罪事实还没有完全查清,其次判决的主要证据是B贸易公司是虚假注册公司,虚开发票。

3.Z市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认定B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必然影响本案的行政判决,现实中存在行政诉讼判决与生效的刑事判决冲突的司法判例。

H市稽查局回复称:

1.税务机关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作出补缴税款的处理,并不以取得发票方是否有货物购进作为唯一事实依据,取得发票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是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之一。

2.刑事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部分明确表述B贸易公司向A机电公司虚开发票的事实,足以证明A机电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

一审法院判决:

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根据Z市中院的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A机电公司从B贸易公司取得的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H市稽查局据此对A机电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无不当,机电公司的诉讼理由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

A机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根据Z市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可以认定A机电公司从贸易公司取得的发票为虚开,机电公司要求撤销处理决定的理由,与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认定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分析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标准

(1)本人无商品交易活动,但利用发票为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

(2)利用自己所持有发票,虚开以后自己使用。

(3)要求或者诱骗收买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

(4)在虚开发票的犯罪过程中起牵线搭桥、组织策划作用的犯罪行为。

2.《协查函》、《通知书》及书面证明并不能同时制作和发送

当发生以下情形时,可以发送《协查函》:

一是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查证;

二是对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理。

所以在对存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查证时使用《协查函》,其作用是提供给受托税务机关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查证的线索,受托的税务机关并不能依据《协查函》作为认定纳税人虚开或接受虚开的依据。

但是在现实中,一些税务机关根据《协查函》作为定性的依据,显然是不正确的。

而《通知书》和《书面证明》是对已经有证据证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定性结论的一种税务文书,作用是告知受票方的税务机关开票方虚开发票的结论并提起对受票方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分析,《协查函》和《通知书》不能相互混淆,而且对同一事项,也不应当同时出具《协查函》和《通知书》及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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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税答疑

标签: 机电公司 增值税专用发票 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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